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 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 孕婦待產者。 (四) 其他緊急傷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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