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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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署長指派;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業務相
    關人員或衛生、消防機關、醫療機構、學校、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
    遴聘(派)之。
    前項衛生機關、醫療機構、學校、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分為下列四小組,每小組置五
    人至六人,並由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一)綜合規劃組:負責救護體制、人力資源、法制規範及勤務執行等諮
      詢事宜。
(二)教育訓練組:負責救護與派遣課程、師資培訓、教材研擬、民眾教
      育與宣導等諮詢事宜。
(三)特殊救護組:負責灼傷、毒性與化學災害、生物病原、輻射災害或
      其他特殊災害等之整備、防護、除污及救護等諮詢事宜。
(四)品管資訊組:負責救護效能、品質管理、醫療與救護資訊傳輸與整
      合等諮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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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1/02
一、因應高齡社會的變遷與民眾對緊急救護需求,強化本會功能,成立綜合規劃、教
    育訓練、特殊救護、品管資訊等功能小組,邀集各問題領域之專家,諮詢與研究
    解決方案,爰增加委員人數,爰修正第一項。
二、參考「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體例及規範內容,明定代表機關或
    團體者,隨本職進退,其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爰修正第三項。
三、為因應高齡社會、科技發展、提高緊急救護品質、以及回應民眾與救護技術員的
    要求,亟需集結醫療指導醫師、教育與資訊專家、消防機關執行經驗、以及救護
    相關社團意見等,不斷滾動檢討與策進緊急救護,爰設四個小組,各小組五人或
    六人,並由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小組召集人,負責功能分組諮詢範疇之研商與擬
    訂方案。各組成員包含不同專長或研究領域人員(如消防、衛生、法律、心理、
    專家學者等),召集小組會議研擬與整合各方意見及擬定方案,並依推動情形檢
    討與調整,爰增列第四項。
105/09/12
一、第三點及第四點整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衛生機關」及「醫療機構」以明確規定內容。
三、簡化行政作業程序,聘期由一年修正為二年。
四、委員因故無法任滿,增訂補聘時限,另成員遴聘,從不同層面提供意見,作成決
    策較為周延可行,爰增訂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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