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地區民眾為申請重建(購)或修繕低利貸款,應向自有住宅所在地之 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並於核 發日起一年內向金融機構申辦有關貸款事宜。但鄉(鎮、市、區)、直轄 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因災損致不能核發受災證明時,得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 前項受災證明之核發,應以每一受災戶為單位。
一、第一項增列「地區」二字,修正理由同本辦法修正名稱之說明;另增訂直轄市山 地原住民區公所為受理受災地區民眾申請核發受災證明之對象。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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