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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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院副院長兼任
    ,承本院院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三人,分別由本
    院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
    請本院院長就本院政務副秘書長及下列部會副首長一人派兼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六)海洋委員會。
(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十八)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九)本院主計總處。
(二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十一)核能安全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本會事務。
    本委員會女性委員尚未達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前,第 1  項規定由主任
    委員報請派兼之委員,得優先指派部會女性副首長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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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2/07
一、為應科技部業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第一
    項第十三款有關派兼機關名稱,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配合
    本院行文機關次序,將國家發展委員會改列於第十三款,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改列於第十四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7/05/03
一、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相關機關名稱修正如下:「本院海岸巡防署」變更為「海
    洋委員會」。
二、配合本院行文機關次序,調整派兼機關名稱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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