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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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型式認可應填具型式認可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或本部
    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
(一)產品出廠證明。
(二)產品之設計圖,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及零組件之名稱、尺度與
      材質,並附實體正面、側面、背面圖片(含照片)及有關說明資料
      (包括產品型錄、使用手冊等)。
(三)第三公證機構核發之符合 EN14427  或 ISO11119-3 等國際規範之
      型式認可證書(證書如為國外第三公證機構發給者,應經我國駐外
      館處驗證,或經當地法院或公證公司認證)。
(四)符合 EN14427  或 ISO11119-3 規範之型式認可測試合格報告。
(五)品質管理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品質管理系統,零組
      件及庫存品之管理,製造、組裝作業流程,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等
      有關文件)。
(六)第三方公證機構認證之生產製程及品管系統之工廠證明文件。
(七)經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審查報告(須為申請日前之二年內作
      成者),載明引用規定,審查結果及規定之對照表。
(八)文件為外文資料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前項申請資料應依序編號、編列頁碼裝訂成冊,並備妥必要之份數,
    且應為最新版本。
    第一項申請資料本部得派員或委由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或當地消防機
    關實地查核。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5/14
一、為明確規定廠商申請型式認可案應檢具之資料,以縮短審核流程,爰修正第四款
    為「符合 EN14427  或 ISO11119-3 規範之型式認可測試合格報告」。
二、考量材質紀錄及證明資料已由第三公正機構依 ISO11119-3 或 EN14427  等國際
    規範審核通過,爰刪除第七款規定。
三、修正款次。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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