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申請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影
    本。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
五、依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
    費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與理念、研究發展及安全宣導等相關事宜。
二、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四、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五、各項儀器設備清冊、操作維修程序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認可作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七、認可收費項目及費額。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11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機構申請登錄應檢具之文件。
二、第二項定明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之應記載事項。另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三第六項規
    定,專業機構應將容器認可業務各項收費項目及費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爰於第七款定明申請機構之容器認可計畫書應記載認可收費項目及費額,以供中
    央主管機關審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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