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四、消防設備人員類別及證書字號。
五、執業範圍。
六、執業執照字號與其核發年月日及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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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01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執業執照為消防設備人員執
行業務之必要證明文件,上開人員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登記
事項應可供主管機關明確辨識其身分、資格、執業機構、證書字號、有效期間及執業
範圍等相關資訊內容,爰明定執業執照應登記之事項。其中執業範圍係指依消防法第
七條第一項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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