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申請換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
費或執業執照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地址變更。
三、其他法律規定得免繳納或因公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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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01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縣(市)改制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
增編、併編或整編致地址變更,致有換發證書、執業執照需求及其他因法律規定或另
有公務需求者,符合規費法第七條但書及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免繳納規費之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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