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依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繳納
    規費之證明文件。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審查作業,明定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之文件。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