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依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
    之證明文件。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5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登錄之審核作業,定明申請者提出申請應備文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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