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不實資料或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認可者,登錄機構應撤銷其 認可,限期繳回或註銷型式認可書或認可標示,並登載資訊網站及函知中 央主管機關。
為使法令更臻周延,將出具不實資料或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個別認可者,亦 納為本條之規範對象,登錄機構應撤銷其個別認可,限期繳回或註銷認可標示,並登 載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爰酌作文字修正。
參考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六規定,明定以詐欺 、脅迫或賄賂方法不正當取得型式認可者,登錄機關應撤銷認可書之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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