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之硫磺,放置於地面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 依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達) 應以圍欄區劃,圍欄高度應在一點五公尺 以下。 二、設有二個以上圍欄者,其內部之面積合計應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且 圍欄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前條保留空地寬度之三分之一。圖示如下: 三、圍欄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有防止硫磺洩漏之構造。 四、圍欄每隔二公尺,最少應設一個防水布固定裝置,以防止硫磺溢出或 飛散。 五、儲存場所周圍,應設置排水溝及分離槽。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危險物品規制政令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 磺之位置、構造及設備。 三、基於保安管理及發生火災時的滅火活動,故於第一款及第三款明定圍欄應以不燃 材料建造且高度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四、有關第五款應置排水溝及分離槽之目的,係為防止因下雨等因素,造成硫磺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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