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31 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六條規定兼任公務員者,撤銷或
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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