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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六類物品儲槽之容量不得大於儲槽之內容積扣除其空間容積後所得之量。
儲槽之內容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橢圓形儲槽:
二、圓筒形儲槽
(一)臥型之圓筒形儲槽:
(二)豎型圓筒形儲槽內容積不含槽頂部分。
(三)內容積無法以公式計算者,得用近似之算法。
儲槽空間容積為內容積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儲槽上部設有固定式滅
火設備者,其空間容積以其滅火藥劑放出口下方三十公分以上,未達一公
尺之水平面上部計算之。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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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5/11/01
一、第二項第一款文字酌作修正。
二、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
    提案二決議,於第三項增列圖例,俾資明確。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明定儲槽容量之計算方法。
三、第二項明定儲槽容量計算方式。
四、第三項明定儲槽空間容積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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