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6/15
一、條次變更。
二、查原條文之立法過程係立法院審議本法草案時,有委員認為本法應另納入有償徵
調、徵用之精神,與原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因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
遭受特別損失或犧牲始得請求補償之立法目的不同,爰予提案並經制定公布。考
量原條文使用補償二字與有償之概念仍有差距,復依財產權因法規受有限制且限
制存續時間過長或限制強度過大,致人民財產權受有損害構成特別犧牲,應給予
一定補償之行政損失補償法理,並參考其他法律就機關徵調、徵用人民財產給予
適當補償之規範體例,爰將因徵調、徵用、徵購所致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統一規
定於本條,並增訂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應給予適當補償規
定,俾資明確。又為臻周妥,後段授權事項酌作文字修正。
- 97/05/14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增列「徵購」,並酌作文字修正。
- 89/07/19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