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1/10
一、經查本條立法係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政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其規範之建
築型態應為一層建築物以外型式者,爰修正第一項本文及其第三款,俾資明確;
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增訂第二項,第一項本文援引第三十三條規定部分之
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係指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二層以上建築物
設置儲槽專用室時,為強化場所整體安全,明定應提升其防火性能,故應適用第
二項各款規定,無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之適用,第二項本文爰酌
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 108/06/11
一、儲槽設置之儲槽專用室,因考量可燃性蒸氣蓄積之可能性,故不得設置天花板。
現行第四款文字有誤認為僅儲槽專用室上層無樓層時,始不得設置天花板之疑慮
,爰酌予修正文字。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說明。
- 102/11/21
因本條所定室內儲槽場所,有別於第三十三條應設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之規定
,得設於一層以上建築物之任一樓層,但建築物之構造及防火設備(包含防火門)需
予強化,為避免儲槽專用室發生火災將迅速延燒至建築物其他部分,爰修正第六款之
防火門應採常時關閉式;另查日本危險物規制關係政令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亦有相
關規定。
- 95/11/01
一、修正第六款,理由同第十五條說明二。
二、修正第七款,理由同第二十三條說明二。
三、修正第八款文字,統一用語。
-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危險物品規制政令第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第
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內儲槽,其儲槽專用室得設於一層以上建築物,但其構造
、設備應予強化。
三、為避免儲槽專用室發生火災時,通風或排出設備之風管成為延燒路徑。基此,於
第七款規範應設置防火閘門。
四、第八款所稱具有防止六類物品洩漏之構造係指採用提高門檻高度或設置護欄等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