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6/15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另因第一項就直
轄市政府協助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縣政府協助鄉(鎮、市)公所規範,爰刪除「
市政府」。
三、第三項配合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 99/08/04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災害防救已納為國軍中心任務之一,因此,於重大災害發生時,國軍部隊應主動
協助災害防救,爰增訂第四項但書。
三、發生重大災害,而常備部隊兵力無法滿足災害防救任務時,國防部得運用應召之
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任務,爰增列第五項。
四、為完備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救災之規範,授權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辦法,
爰增訂第六項。
- 89/07/19
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請求上級機
關提供必要之支援協助,上級機關亦得視災情狀況主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