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1/10
一、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增訂第二項,規範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
使用之一層建築物設置室內儲槽場所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之強化規定;
爰其幫浦設備設置於同一建築物,且設於儲槽專用室以外場所時,其位置、構造
及設備應予強化,爰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二、第三項規定係指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一層建築物型式
以外之建築物設置室內儲槽場所,其幫浦設備設置於同一建築物,且設於儲槽專
用室以外場所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予強化,故應適用第三項各款規定,無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之 1、第一目之 2 及第一目之 4 規定之適用,爰酌作文
字修正,俾資明確。
- 108/06/11
一、第四款第一目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修正同款第一目之 2,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
十四條說明一。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說明。
- 102/11/21
幫浦如係以電動啟動者,其啟動元件應為電動機,現行第一款第二目之「發電機」爰
修正為「電動機」。
- 95/11/01
一、修正第一款第二目第二子目,理由同第十五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第二目第三子目及第四款第一目第四子目,理由同第十五條說明二。
三、第一款第二目第五子目、第三目第一子目、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款第二目有關圍
阻措施之設置目的,係為避免幫浦設備處理過程造成公共危險物品洩漏外流,引
發災害。惟鑑於部分場所因作業所需,恐無法設置圍阻措施,而採用其他防止流
出措施能達同等以上效能者,應屬可行,爰予修正。另鑑於幫浦設備設於儲槽專
用室內時,儲槽專用室已設有防止六類物品流出之措施,且鑑於科技日新月異,
或有公共危險物品洩漏時,能持續運轉且無產生火災或爆炸之虞之幫浦設備,爰
針對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款第二目等幫浦設備設於儲槽專用室內之情形增列但書
規定。
四、修正第四款第一目第五子目,理由同第二十三條說明二。
-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二十二條之五及之六規定室內儲槽場所之幫浦設備位
置、構造及設備規定。
三、本條所稱幫浦設備係指幫浦及電動機。
四、第一款明定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室內儲槽,而幫浦設備設於儲槽專用室外之基準
。
五、第二款明定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室內儲槽,而幫浦設備設於儲槽專用室內之基準
。
六、第三款明定設置於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室內儲槽而幫浦設備設於儲槽專用室外之基
準。
七、第四款明定設置於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室內儲槽而幫浦設備設於儲槽專用室內之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