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36 條
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
者,得按次處罰。但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
、監造、測試及檢修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
    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裝工程,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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