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11/01
一、鑑於高科技廠等場所因製程之故,設置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成作業污染,爰參
酌美國工廠相互保險協會所定 FM 7-7 Semiconductor Fabrication Facilities
之 2.2.16.5 及 2.2.16.7 規定,修正第一款,明定採用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
成作業污染者,得設置塑材雙套管(內管採用 PFA 【 Perfluoroalkoxy 】等材
質,外管採用 CPVC 或不鏽鋼等材質);又鑑於高科技廠等場所儀器、設備昂貴
,配管以水壓測試恐造成水損,爰參酌美國防火協會所定 NFPA30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s Code 之 5.6 規定,修正配管耐壓試驗規定。
二、修正第二款及第三款,並調整款次,理由同第三十三條說明二。
-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政令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
定,明定室內儲槽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規範。
三、第一款明定儲槽之配管應具有充分強度,以減低災害發生率。
四、為避免配管生鏽腐蝕,而洩漏危險物品,造成危害,於第二款及第三款明定相關
防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