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1/10
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但書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102/11/21
一、有關第一項第五款防液堤周圍應設道路之規定,鑑於實務上儲槽起火燃燒之規模
及搶救困難程度,與其容量(火載量)大小有密切關係,並非所有儲槽之滅火與
搶救均需要求周圍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爰將第一項第五款之但書中增列防
液堤內部之儲槽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下或防液堤內部儲槽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
二百度以上,且設有足供消防車輛迴車用之場地者,其設置之道路得為二面以上
。另查日本危險物規制關係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亦有相關規定
二、參照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六款。
- 95/11/01
一、本條有關防液堤之規定係在規範室外儲槽場所,為避免產生疑義,爰修正第一項
本文文字。
二、第一項第五款係指防液堤周圍均應設有道路,形成環狀道路,以方便救災車輛出
入會車使用。惟鑑於部分場所因地形限制,如周圍均設道路確有困難,而設有適
當場地足供消防車輛迴車使用,則周圍得僅二面以上設置道路,爰增列但書規定
。
三、第一項第八款第一目有關分隔堤高度之修正,係因業者認為原條文規定易造成誤
解,例如防液堤高度為六十公分時,依原條文意旨,係指分隔堤高度應在三十公
分以上,四十公分以下之範圍間,而業者認為原條文文字易誤以為應剛好四十公
分,不得有誤差,為避免產生疑義,爰予修正。
-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危險物品規制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明定室外儲槽防液堤之設置規定,
以防止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洩漏外流。
三、第一項第一款防液堤之容量應為儲槽容量或最大儲槽容量之百分之一百一十,係
考量在火災發生時,所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之儲槽在放射泡沫後所增加之體積。
四、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限制防液堤之面積及堤內儲槽之個數,係考量萬一發生災
害,在消防人員搶救下,便於迅速控制。
五、第一項第五款防液堤周圍道路寬度係參照大陸「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之規定。
六、為便於日常的檢查及發生事故時之消防搶救,於第一項第十四款明定高於一公尺
以上之防液堤應設置階梯或坡道以利出入。
七、第二項為明定儲存非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液體六類物品儲槽防液堤,其位置、
構造及設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