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8 條
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十以
    上;同一地區設有二座以上儲槽者,其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
    為最大之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十以上。
二、防液堤之高度應在五十公分以上。但儲槽容量合計超過二十萬公秉者
    ,高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三、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八萬平方公尺。
四、防液堤內部設置儲槽,不得超過十座。但其儲槽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
    下,且所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得設置二
    十座以下;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無設置數量之限制
    。
五、防液堤周圍應設道路並與區內道路連接,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設有足供消防車輛迴車用之場地者,其設置之
    道路得為二面以上:
(一)防液堤內部儲槽之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下。
(二)防液堤內部儲槽儲存物之閃火點均在攝氏二百度以上。
(三)周圍設置道路確有困難。
六、室外儲槽之直徑未達十五公尺者,防液堤與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
    不得小於儲槽高度之三分之一;其為十五公尺以上者,不得小於儲槽
    高度之二分之一。但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不在此限
    。
七、防液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並應具有防止儲存物洩漏及滲透之
    構造。
八、儲槽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應在各個儲槽周圍設置分隔堤,並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分隔堤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且至少低於防液堤二十公分。
(二)分隔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
九、防液堤內部除與儲槽有關之配管及消防用配管外,不得設置任何配管
    。
十、防液堤不得被配管貫通。但不損傷防液堤構造性能者,不在此限。
十一、防液堤應設置能排放內部積水之排水設備,且操作閥應設在防液堤
      之外部,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
十二、室外儲槽容量在一千公秉以上者,其排水設備操作閥開關,應容易
      辨別。
十三、室外儲槽容量在一萬公秉以上者,其防液堤應設置洩漏檢測設備,
      並應於可進行處置處所設置警報設備。
十四、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防液堤,每間隔三十公尺應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
      梯或土質坡道。
儲存前項以外液體六類物品儲槽之防液堤,其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容量
,且應符合前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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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1/10
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但書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2/11/21
一、有關第一項第五款防液堤周圍應設道路之規定,鑑於實務上儲槽起火燃燒之規模
    及搶救困難程度,與其容量(火載量)大小有密切關係,並非所有儲槽之滅火與
    搶救均需要求周圍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爰將第一項第五款之但書中增列防
    液堤內部之儲槽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下或防液堤內部儲槽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
    二百度以上,且設有足供消防車輛迴車用之場地者,其設置之道路得為二面以上
    。另查日本危險物規制關係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亦有相關規定
二、參照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六款。
95/11/01
一、本條有關防液堤之規定係在規範室外儲槽場所,為避免產生疑義,爰修正第一項
    本文文字。
二、第一項第五款係指防液堤周圍均應設有道路,形成環狀道路,以方便救災車輛出
    入會車使用。惟鑑於部分場所因地形限制,如周圍均設道路確有困難,而設有適
    當場地足供消防車輛迴車使用,則周圍得僅二面以上設置道路,爰增列但書規定
    。
三、第一項第八款第一目有關分隔堤高度之修正,係因業者認為原條文規定易造成誤
    解,例如防液堤高度為六十公分時,依原條文意旨,係指分隔堤高度應在三十公
    分以上,四十公分以下之範圍間,而業者認為原條文文字易誤以為應剛好四十公
    分,不得有誤差,為避免產生疑義,爰予修正。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危險物品規制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明定室外儲槽防液堤之設置規定,
    以防止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洩漏外流。
三、第一項第一款防液堤之容量應為儲槽容量或最大儲槽容量之百分之一百一十,係
    考量在火災發生時,所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之儲槽在放射泡沫後所增加之體積。
四、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限制防液堤之面積及堤內儲槽之個數,係考量萬一發生災
    害,在消防人員搶救下,便於迅速控制。
五、第一項第五款防液堤周圍道路寬度係參照大陸「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之規定。
六、為便於日常的檢查及發生事故時之消防搶救,於第一項第十四款明定高於一公尺
    以上之防液堤應設置階梯或坡道以利出入。
七、第二項為明定儲存非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液體六類物品儲槽防液堤,其位置、
    構造及設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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