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1/10
按現行室外儲槽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者,幫浦設備規定除保留空地外,未有明確規
範。按現行管理辦法幫浦設備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區分為設置於建築
物或工作物(幫浦室)者或幫浦室以外者,惟高閃火點物品因閃火點較高,相對其他
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其危險性較低,故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政令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十號之二規定,援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部分規定,修正第三款。
- 108/06/11
按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增訂第十一款室外儲槽場所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規定,爰
配合修正第一款引用第三十七條之款次。
-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政令第十一條第二項及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二十二條之二,明
定儲存高閃火點物品室外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規定。
三、因高閃火點物品危險程度較低,基此,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得予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