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4 條
綜合企劃組職掌如下:
一、消防政策、消防戰略、消防體制、消防力基準、國際事務之規劃、評
    估及考核事項。
二、消防法之研擬及修正事項。
三、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本署署務會報、業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事項及施政計
    畫之彙編、行政革新、為民服務、風險管理、績效評核、研究發展業
    務之推展事項。
五、各級消防機關辦公廳舍營繕補助計畫之督導、考核事項、消防車輛、
    器材、裝備維護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免稅案件之申辦事項。
六、各國防災制度資料蒐集研究及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事項。
七、參與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及合作交流事項。
八、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來臺參訪審查作業事項。
九、民意機關、監察機關之協調聯繫與質詢案件之處理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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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5
一、配合本署組織條例掌理事項及實際業務需要,增列第一款、第二款;其中「消防
    法」之研擬及修正事項由綜合企劃組辦理,其他消防法規由各權管業務單位辦理
    ,例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火災預防組辦理,「直轄市縣市消
    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災害搶救組辦理。
二、現行第二款本署工作報告、文電、簡報及年鑑之撰擬、彙編事項可為第十款「其
    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所涵括,爰予刪除。
三、第五條第三款災害管理組防災宣導業務,移列至本條第三款。
四、現行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整併為第四款,並配合實際職掌增列風險管理、績
    效評核之推展事項。
五、現行第五款及第六款職掌事項,移列為第十四條秘書室職掌。
六、鑑於現行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制服業由內政部役政署統一辦理,爰刪除第七款。
七、現行第八款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事項屬一般行政工作,爰調整至第十四
    條秘書室職掌;餘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維護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與第九款及第
    十款事項,整併為第五款。
八、現行第十三款配合實際作業,調整至第十九條訓練中心職掌。
九、現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秘書室公關業務整併移列第九款。
十、現行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款次變更,分別為第六款至第八
    款、第十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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