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7/25
一、配合本署組織條例掌理事項及實際業務需要,增列第一款、第二款;其中「消防
法」之研擬及修正事項由綜合企劃組辦理,其他消防法規由各權管業務單位辦理
,例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由火災預防組辦理,「直轄市縣市消
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災害搶救組辦理。
二、現行第二款本署工作報告、文電、簡報及年鑑之撰擬、彙編事項可為第十款「其
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所涵括,爰予刪除。
三、第五條第三款災害管理組防災宣導業務,移列至本條第三款。
四、現行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整併為第四款,並配合實際職掌增列風險管理、績
效評核之推展事項。
五、現行第五款及第六款職掌事項,移列為第十四條秘書室職掌。
六、鑑於現行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制服業由內政部役政署統一辦理,爰刪除第七款。
七、現行第八款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事項屬一般行政工作,爰調整至第十四
條秘書室職掌;餘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維護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與第九款及第
十款事項,整併為第五款。
八、現行第十三款配合實際作業,調整至第十九條訓練中心職掌。
九、現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秘書室公關業務整併移列第九款。
十、現行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款次變更,分別為第六款至第八
款、第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