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1/11
一、配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另配合本法第十五條將「
各級災害防救會報」修正為「各級政府」,爰刪除第二項災害防救會報之規定,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
害應變中心之規定,爰修正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本法增訂第四條第三項「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之災害防救業務事項,
得由直轄市、市政府參照本法有關鄉(鎮、市)公所規定訂定之」規定,並刪除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區得比照鄉(鎮、市)公所成立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防救辦
公室之規定,爰修正第四項。
四、第一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 100/01/31
一、條次變更。
二、自現行第二條部分內容及第五條第一項移列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90/08/27
明定各級災害防救會報之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對策及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等,得協調相
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會報配合實施或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