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支援程序:
(一)受理:
      以本部是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區分受理方式如下:
      1.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1)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寫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表(如附件
          )傳真消防署請求本部支援者,由消防署受理後,應即協調本
          部權責機關(單位)提供支援。
     (2)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支
          援者,由消防署受理並填寫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表,視請求
          支援項目及數量,協調本部權責單位提供支援。
     (3)由本部權責單位受理並直接提供支援者,應填寫本部支援災害
          處理作業表。
      2.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尚未成立時:
        由本部相關機關(單位)依據災害種類及狀況,就業管範圍主動
        支援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提供支援。
(二)成立前進協調所:
      本部得依「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作業規定
      」,於災害現場成立前進協調所,協調支援災害處理相關事宜。
(三)提供支援:
      本部各機關(單位)於接獲支援申請時或經評估認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應立即就本身所掌握救災資源,或
      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提供支援。
(四)後續處理:
      本部各提供支援機關(單位)應將調度人員、裝備之種類、數量及
      支援地區等資料填載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表,送消防署彙整後呈
      部長核閱;無法全數提供支援時,亦應敘明理由。
(五)申請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之程序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
      請暨派遣作業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