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栓規格 (113/09/1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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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上式單口消防栓規格如下:
(一)出水口口徑:為六十三點五公厘(二又二分之一英吋),附快速接
      頭。
(二)開啟方式:逆時針方向轉動為開啟,消防栓頂端應標明開啟之轉動
      方向。
(三)開關(轉動帽):限用五角形;其尺寸為窄邊二十二公厘,寬邊二
      十五公厘,窄邊頂圓直徑三十二公厘,寬邊頂圓直徑三十五公厘,
      長二十五公厘至四十公厘。
(四)高度:消防栓露出地面之高度,以四十公分至一百公分為限。
(五)顏色:栓體表面塗紅色漆,並以白色螢光漆標明「消防栓」字樣;
      頂端(消防栓帽)塗紅色螢光漆或鉗螢光板或太陽能閃示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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