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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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地盤及基礎檢查:                                            
 (一) 檢查方法:                                                
      儲槽完工後進行滿水測試,以量測槽殼及儲槽底板之沉陷量,其方
      法如下:                                                  
      1 將儲槽注滿水,持載時間至少五日,日平均沉陷速率應小於一公
        厘,始可放水。                                          
      2 滿水測試時應進行沉陷量測,沉陷量測點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1) 沿槽殼圓周對稱均勻設置,其間距不得大於九公尺,每座儲槽
          至少設置四點。                                        
      (2) 直徑三十公尺以上之儲槽,並需於儲槽底板沿通過前開槽殼沉
          陷量測點之直徑線上設置,其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3 沉陷量測時機:                                          
      (1) 進水前及放水後,於槽殼及儲槽底板均應量測。            
      (2) 進水期間每天及滿水期間每兩天,於槽殼至少量測一次。    
 (二) 判定方法:                                                
      依據滿水測試結果及儲槽荷重等資料,評估該儲槽長期荷重沉陷量
      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徑十五公尺以下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不均勻沉陷量應小於五公
        分。                                                    
      2 直徑超過十五公尺之儲槽,槽殼任二點之差異沉陷角變量 (ang-
        ular distortion)  應小於三百分之一。                    
      3 儲槽底板凹陷量應小於凹陷範圍寬度之千分之十五。          
 (三) 注意事項:                                                
      本項檢查業者應提供下列資料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  
      1 原始設計書圖資料,包括:儲槽基本資料、地層資料、承載力及
        沉陷量分析計算書、基礎設計圖及施工規範等。              
      2 儲槽施工中,基礎填築部份必要之工地密度試驗、夯實度試驗、
        並依其基礎型式與設計載重完成 土壤改良成效檢驗、平板載重 
        試驗或樁載重試驗等相關施工品質查驗紀錄及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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