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99/09/20 修正)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除採書面審查外,得於七日內會同當地工業主
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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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5/20
明定主管機關除採書面審查外得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審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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