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署派員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辦理本會日常事務。
參考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文字,將「幕僚業務」修正為「日常事務 」,以符行政機關之屬性。
明確執行秘書及幹事職掌事項,爰增訂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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