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消防署以書面或口頭報請召集 人同意後,依下列規定開設: (一)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由消防署通知民政司、營 建署、警政署及空中勤務總隊派遣科(組、室)主管以上層級人員 進駐。必要時,得通知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二)非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開 設時,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需求, 由消防署通知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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