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地區民眾申請重建(購)或修繕貸款之額度、利率及期限如下: 一、貸款額度由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查估核定,其中政府提供優惠之低利 貸款金額如下: (一)屬於修繕貸款者,最高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屬於重購或重建貸款者,最高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二、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百分 之○.五三三機動調整。 三、政府補貼利率:優惠之低利貸款部分,政府補貼利率不高於年息百分 之二,並由各機關視金融市場房貸利率與金融機構議定之。 四、貸款期限: (一)屬於修繕貸款者,最長為十五年,含暫緩繳納本金寬限期最長之三 年。 (二)屬於重購或重建貸款者,最長為二十年,含暫緩繳納本金寬限期最 長之五年。 自有住宅毀損程度輕微者,以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修繕貸款為限 。
一、第一項序文增列「地區」二字,修正理由同本辦法修正名稱之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為求明確,酌修第一項第二款文字。 二、配合目前金融市場利率變動情形檢討政府補貼利率,爰酌修第一項第三款將利率 由百分之三修正為百分之二。 三、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中央貸款主管機關」修正為「各機關」。 四、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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