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
時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查核登錄條件合格後,發給
登錄證書。
前項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得向登錄機關檢具下
列文件申請展延三年:
一、申請書。
二、登錄證書正本。
三、成員參加年度複訓證明。
前項第三款所稱複訓,指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
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複訓。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一、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種類繁多,且工作屬性常有跨機關之整合問題
    ,如水域救災之船艇證照,必須由交通機關來認定,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登錄案件,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共同審查之,以臻
    周延,爰明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規定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及申請展延應附文件;為達簡政便民,爰就成員
    未異動之情形,於證書效期屆至時,以簡便之方式辦理展延程序,毋庸再依第三
    條規定,檢附全般文件,重行申請登錄。
三、第三項明定複訓。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