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三、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火山災害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為火山活動觀測,公開機關為經濟部中
央地質調查所。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7/05/02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火山災害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為火山活動觀測,其公開機關為經
    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106/01/24
一、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將土壤液化納入震災範圍之規定,新增土壤液化
    潛勢分布圖為震災潛勢資料之公開項目,並明列其公開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地質調
    查所,爰增列第二款。
二、款次變更,原第二款移至第三款。
104/04/16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震災潛勢資料之公開,區分活動斷層分布圖及海嘯潛勢區域資料,爰分別明
    定其公開機關。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