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期程及類別 (一)第一階段:以獨居老人為對象,應於 3 個月內完成,且每個責任 轄區每月訪視至少 10 戶以上獨居老人。 (二)第二階段:以其他類別為對象,並於第 1 階段執行完畢後 6 個 月內執行完畢。 (三)後續納入「住宅防火對策暨防範電氣火災執行計畫」之經常性重點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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