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4
四、複合容器自國外進口者申請型式認可,除依第三點規定外,並應檢附
    授權代理證明文件;其試驗合格報告為國外測試機構所開具者,並應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前項進口品於申請個別認可時,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國外
    原廠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5/14
配合本要點第三點第四款之修正,爰修正相關文字。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