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複合容器自國外進口者申請型式認可,除依第三點規定外,並應檢附 授權代理證明文件;其試驗合格報告為國外測試機構所開具者,並應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前項進口品於申請個別認可時,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國外 原廠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
配合本要點第三點第四款之修正,爰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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