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肆、編組成員與分工事項(編組架構圖如附件 1):
一、共同工作事項:編組成員共同擔任之工作事項。
(一)派駐災害現場,掌握全盤救災狀況、策略、需求與救災資源部署情
      況,適時傳回本署。
(二)擔任災害現場及當地政府之聯絡窗口,隨時傳達中央因應對策及地
      方災情現況與需求。
(三)必要時,參與災害現場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會議。
(四)拍攝現場照片及影片或至災害現場其他地點蒐集災況。
(五)辦理本署長官勘災行程安排事項
二、個別工作事項:編組成員個別負責之工作事項,惟得視實際狀況由協
    調官分配或調整之,編組成員應配合辦理。
(一)協調官:1 人,指定簡任層級人員擔任。
      1.接獲通知後立即至現場評估災況及需求。
      2.研判架設作業站之必要與場地,及確認後續成員派遣之必要。
      3.綜理先遣小組各項工作,指揮調度成員分工及輪替時間。
      4.視狀況得指定先遣小組成員至災害現場其他地點蒐集災況。
      5.必要時,代表本署對外發言。
      6.其他交辦事宜。
(二)協調員:3 人,指定薦任層級人員擔任。
      1.協調員 1:
     (1)確認災害現場各單位聯繫窗口及管道。
     (2)彙集並繪製災害現場災況及救災資源部署示意圖。
     (3)預擬本署災害現場新聞稿或協調官對外發言稿。
     (4)其他交辦事宜。
      2.協調員 2:
     (1)準備先遣小組所需相關文書作業表格及聯繫電話資料。
     (2)重要工作紀錄(大事紀)。
     (3)每日定時填報及上傳協調官工作日誌報表。
     (4)協助彙集災害現場災況及救災資源部署情形。
     (5)其他交辦事宜。
      3.協調員 3:
     (1)負責先遣小組餐飲、住宿、所需用品臨時採購及經費核銷等相
          關後勤事宜。
     (2)協助彙集災害現場災況及救災資源部署情形。
     (3)協助架設現場作業站。
     (4)其他交辦事宜。
(三)資通訊人員:2 人,指定資通作業中心人員擔任
      1.架設作業站,並建立電話、電腦、網路、影像傳輸設備等通訊方
        式,並確保聯繫通暢。
      2.懸掛本署識別布條。
      3.回傳現場照片、影片及相關資料至本署。
      4.通知、調度及指揮本署相關資通訊協力承商現場設備架設及運作
        事宜。
      5.其他交辦事宜。
三、港務消防大隊:
(一)協助先遣小組成員及相關專家學者交通事宜或其他交辦工作。
(二)依分配責任區域,提供成立作業站所需裝備器材(含協勤人力二人
      )等相關必要協助。
(三)協助彙集災害現場災況及救災部署情形。
(四)責任直轄市、縣(市)劃分原則(但仍得依實際狀況派遣):
      ┌─────┬─────────────────────┐
      │港務消防大│              直轄市、縣(市)            │
      │隊        │                                          │
      ├─────┼─────────────────────┤
      │  基隆港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基│
      │          │隆市、宜蘭縣、連江縣                      │
      ├─────┼─────────────────────┤
      │  臺中港  │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
      ├─────┼─────────────────────┤
      │  高雄港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金│
      │          │門縣、澎湖縣                              │
      ├─────┼─────────────────────┤
      │  花蓮港  │花蓮縣、臺東縣                            │
      └─────┴─────────────────────┘
四、相關專家學者:
    必要時邀集至災害現場提供協助,並由本署負擔相關經費,除依規定
    支應出席費外,並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
    用(交通費與住宿費)。
五、一般作業事項:
(一)先遣小組依啟動時機派遣後,由該梯次協調官率協調員 2  及資通
      訊人員 1(共 3  人)先行出發至災害現場評估災況及需求,並確
      認後續成員(協調員 1、協調員 3  及資通訊人員 2  等 3  人)
      派遣之必要;惟必要時,該梯次先遣小組(共 6  人)得同時全數
      派遣至災害現場。
(二)先遣小組成員分工事項,得由協調官視現場狀況及實際出動編組人
      數進行調整分配,成員應全力配合執行。
(三)先遣小組抵、離工作崗位,均應於簽到表(如附件 2)簽到退。
(四)各梯次交接時間原則為每日中午 12 時(如有特殊狀況得依實際狀
      況調整之),交班人員應於工作紀錄簿(如附件 3)上敘明重要工
      作內容及交接事項,以利接班人員銜接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14
1.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合
  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資訊室更名為資通作業中心,爰第二款第三目及
  第三款修正單位名稱。
2.依照「內政部消防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伍、九規定,第三款第二目增加
  港務消防大隊依分配責任區域,提供成立作業站所需裝備器材及人力等協助。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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