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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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6
申請核發、換發登錄證書,或因登錄證書滅失、污損等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每張應繳
納證書費金額;另經撤回或駁回申請者退還證書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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