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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二條所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格式如
附表二,其應記載事項為合格標示號碼及容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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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1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旨在確保零售業者落實容器資
料之管理,並依本法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定期送驗,爰參考現行液化石油氣容器
定期檢驗標準第七條及第十四條有關鋼製及複合容器合格標示之應載事項,並考量實
務情形,明定格式如附表二及其應記載事項為合格標示號碼及容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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