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44 條
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
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
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
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前項一定條件、減免期限及範圍,由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
條例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
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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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105/04/13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災區受災居民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
    稅。
三、第二項明定為鼓勵營利事業,透過合乎條件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
    重建之捐贈,遂放寬捐贈金額之限制。
四、第三項明定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五、第四項明定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一定條件、減免期限及範圍,由災區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六、第五項明定災民受領之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為保護災民,均限制不
    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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