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6/15
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原條文前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列為第一項前段。另為周全照顧災區受災就醫
之民眾,補助對象不應限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惟因不具全民健康保險保
險對象資格者就醫,須自付全額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而非全民健康保險
部分負擔,故增訂第一項後段文字,將其受災就醫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
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一併納入由中央政府支應,以齊一災區受災民眾就醫
醫療費用補助之權益保障範圍。
三、考量民眾於災害發生當下就醫之急迫性及院所收取相關醫療費用之即時性,為能
落實本法照顧災民美意,於災害發生後短時間內即能對受災之民眾進行協助,且
避免與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衝突,爰增訂第二項因災害造成大量受災傷病患須
收治之情形時,於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前,衛生福利部得劃定大量受災傷病患區
域,該區域受災民眾因受災就醫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準用第
一項規定,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至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後,
衛生福利部原劃定之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不再適用,併予說明。
四、原條文後段移列第三項,授權事項增訂大量傷病患區域之劃定程序由衛生福利部
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 105/04/13
一、本條新增。。
二、為周全照顧災區受災之民眾,各種社會保險保費等支出,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
以民間捐款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