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類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 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 接觸。 二、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 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三、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 四、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 發生蒸氣。 五、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 、衝擊、摩擦。 六、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 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
一、條次變更,部分文字配合修正。 二、配合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由「強酸性物質」修正為「氧化性液體」,爰參酌日本 危險物規制政令第二十五條規定修正第六款。
明定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及處理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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