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5 條
六類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
    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
    接觸。
二、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
    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三、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
四、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
    發生蒸氣。
五、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
    、衝擊、摩擦。
六、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
    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1/10/01
一、條次變更,部分文字配合修正。
二、配合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由「強酸性物質」修正為「氧化性液體」,爰參酌日本
    危險物規制政令第二十五條規定修正第六款。
88/10/20
明定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及處理之應注意事項。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