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45 條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
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但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時,不受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