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06/11
查現行規定僅明定第一種及第二種販賣場所安全管理規範,為強化製造、儲存及一般
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安全管理,爰修正序文、第一款及第三款文字,並將現行規
定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酌予文字調整,整併為第四款,現行第六款款次配合調整為第
五款。另增訂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安全管理規範,以強化各類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安全
管理,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適時監控及清理場所公共危險物品與強化自主檢查等作
為,以維護場所安全。
- 102/11/21
一、本條原係參酌爆竹煙火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安全管理之規定,因公共危險物品
安全管理方式與爆竹煙火不同,爰修正本條內容。
二、另查日本危險物規制相關政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之二款、第十至
十二款亦有相關規定。
- 91/10/01
一、條次變更,部分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販賣場所儲存危險物品數量過多,影響公共安全,爰增列第七款限制販賣
場所之危險物品數量。
- 88/10/20
明定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之相關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