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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本辦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係為六類物品場所共通安全管理規定,惟六類
物品場所型態係有製造、處理(包含一般處理及販賣)及儲存,為依據各作業型
態強化安全管理,爰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政令第二十七條增訂安全管理事項。第
一項各款說明如下:
(一)蒸餾作業,指利用物質揮發性之差異,將液體加熱氣化,凝結成為液體後,達
到分離之方式。
(二)萃取作業,指利用物質在不同溶劑中溶解度之差異,將特定物質自物品轉移至
溶劑之分離方式。
(三)乾燥作業,指將物品去除水分或溶劑之作業方式。
(四)粉碎作業,指將物品加工使其變小之作業方式。
(五)填充,指將物品裝入容器中;換裝,指將物品自一容器換至另一容器中。
(六)噴漆及塗裝作業,指將物質噴灑或塗佈至物品之作業方式。
(七)淬火作業,指使鋼鐵製品增加抗疲勞性、抗磨耗性之熱處理方式。
(八)清洗作業,指將物品(非六類物品)附著物質吹除,或浸泡、攪拌之作業方式
。
(九)消耗六類物品,指燃燒、耗損六類物品,使其減少之作業方式。
三、販賣場所安全管理較其他一般處理場所單純,於第二項單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