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一、考量本次修正條文涉及工廠、倉庫及儲存場所設置風險標示板,強化消防防護計 畫及消防防災計畫實際執行,需有政策宣導期俾利各該場所配合,另增訂第三章 之一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各級消防機關亦需有準備作業期間,爰增訂第 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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