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8 條
(刪除)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11/02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爆竹煙火之分類,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條明定,爰予刪除。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款高空煙火定義,係參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第二款係參考日本「火藥類取締法施行規則」第一條之五有關玩具煙火之定義。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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