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爆竹煙火之分類,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條明定,爰予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款高空煙火定義,係參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第二款係參考日本「火藥類取締法施行規則」第一條之五有關玩具煙火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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