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已於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六條明定,爰予 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七條(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廢止)明定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與場所外鄰近場所之保留空地寬度及安全距離規定。 三、第二項所稱擋牆之認定標準,係依據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八條規 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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