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2/05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二、為配合本法第三十三條刪除「計價」文字,爰第二項第一款序文及第一目、第二
目與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農田水利會已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改制納入公務機關,爰配合修正第二項第一
款第一目文字。
四、公告停灌之農民補償計算方式係依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農業用水調度使
用協調作業要點辦理,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文字。
- 97/11/14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援引之項次與款次。
三、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增列徵購及
計價等文字
四、增列第二項,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增列「水權」之徵用、徵購,第
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係參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水
權之補償或計價基準。第二目並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之規
定辦理。
五、第二項第二款係依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建議之文字規定。
- 90/06/01
本條明定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規定,準用土地徵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