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除協助辦理申請國軍支援災害防 救外,於災害防救相關機關辦理本法所定車輛、機具、船舶或航空器徵用 (購)事宜時,並得予以協助。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賦予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協助災害防救相關機關辦理本法所定車輛、機具等徵 (調)用事宜之法據,以應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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