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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本文刪除後備軍人組織,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現行條文第一
項與第二項合併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有關課程部分以消防救災訓練攸關為
考量,故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第六款志願服務理念,款次及目次配合調整,訓練
時數則由十八小時修正為十六小時。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原規定之專業訓練,因已於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
組織登錄辦法中有明定,故不重覆訂定,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複訓部分文字酌
作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配合刪除。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訓練之辦理單位。有關認可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
救災需要,本諸權責訂定自治法規規範,俾因地制宜,切合實際需要,現行條文
第四項配合刪除。
四、新增第三項規定完成基本訓練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救災識別證。